如果您在歐盟、冰島、列支敦士登、瑞士或挪威擁有強制性健康保險,則您有權在這些國家/地區(包括立陶宛)獲得醫療保健服務。
跨境醫療保健規定歐盟公民有權在上述任何國家尋求醫療保健,並在醫療保健提供期間產生的任何費用在他們投保的國家尋求報銷。
- 賠償由您被保險國家的主管部門支付
假設您在愛爾蘭居住並擁有強制性健康保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您決定在立陶宛諮詢醫療專業人士,您將需要支付專業諮詢費用。返回愛爾蘭後,您必須向愛爾蘭患者基金提交醫療保健發票申請報銷。
例如,您從立陶宛去德國的一家私人診所尋求專業的醫療意見。假設在該領域工作的立陶宛醫學專家的專業意見是 30 歐元,而在德國,公共診所收費 80 歐元,私人診所將向您發送 150 歐元的發票。在提交您的申請和所有相關文件證明您向領土患者基金支付費用後,可報銷金額將為 30 歐元。您可以在公立和私立診所就診。您只需要支付更高的金額,並註意在該國確定的關稅與支付金額之間的差價將不會得到補償。
歐盟部分成員國選擇通過建立事先授權制度來執行跨境醫療指令的規定,即在前往其他國家接受治療之前,了解您在哪些情況下需要獲得醫療保健服務是很重要的。 獲得您選擇的服務的事先授權。您可以在您投保的國家負責實施健康保險的機構中找到這些信息。 閱讀更多
歐盟法規規定,如果一個成員國的公共(強制性)健康保險被保險人無法在其被強制醫療保險覆蓋的國家獲得所需的醫療服務,則在其主管機構的事先授權下(表格E112 或便攜式文件 S2 ) 他可以前往歐盟的另一個國家、冰島、挪威、列支敦士登或瑞士,並在這些國家之一獲得適當的醫療保健服務。
表格 E 112(便攜式文件 S2)是一份文件,證明持有人有權在任何歐盟成員國、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或瑞士,在相同條件和相同條件下獲得某些國家提供的醫療保健服務。費用(在某些國家/地區免費)作為在該國家/地區投保的人。 閱讀更多
如果您在一個國家工作而在另一個國家投保,那麼您在前一個國家投保並有權在那裡接受醫療。為了在您居住國的醫療保健系統註冊,您必須出示表格 S1(以前的 – E106)。此表格賦予您和您的家屬在東道國接受醫療的權利,就像您在這裡投保一樣。對於來到立陶宛生孩子的婦女來說,這非常重要。
如果您來自非歐盟國家
立陶宛國民和居住在非歐盟國家(美國、加拿大、俄羅斯、以色列等)的外國人,在那裡申報居住和工作地點,不能在立陶宛享受免費醫療,必須付費。在來立陶宛之前,他們必須在立陶宛逗留期間獲得私人醫療保險。只有這樣,他們才能向保險公司要求報銷所接受的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