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派駐國外的僱員被視為在某個州受僱並被派往另一州境內工作一段時間的人員。根據歐盟法律規範和《臨時駐外人員保障法》,對此類人員應適用相關保證,即:禁止任何歧視;社會保護、醫療保健、衛生規範;工作環境; 支付工資;休假時間、工作和休息時間。臨時滯留的外國人,適用臨時居住地國家的保證。
外籍人士和其他僱員的工作條件應該相同。該保證僅適用於以下情況: 外國人是根據合同受僱的;如果外國人被派往其雇主的分支機構或代表處或集團企業工作;如果外國人被任命為臨時工作。
在立陶宛企業派駐人員的雇主應將上述事實、人員臨時工作的地點和期限以及適用於該人員的保障通知國家勞動監察局的地區分支機構。
如果外籍人員在立陶宛工作超過 30 天,雇主應提前將上述情況通知國家勞動監察局的地區分支機構。國家勞動監察局應當核實來華人員是否在國內合法就業,是否提供相關保障。
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對《外國人法律地位法》的新修正案生效,該修正案恢復了派往國外借調的外國人獲得在立陶宛共和國工作許可的義務。
只有為列入批准公司名單的公司工作的外國人才可免除獲得工作許可證的義務。對於這些外國人,應保持相同的順序:
– 可以向立陶宛共和國駐外使領館或駐外領事館或通過外部服務提供商的簽證申請接待中心提交獲得多國簽證的申請,如果該中心設在外國;
– 連同申請一起提交雇主提供的電子調解書;
和
– 確認健康保險的文件。
如果僱用外國人的公司沒有被列入批准公司名單,那麼為了獲得國家簽證,外國人還必須提交工作許可證和證明他/她將有足夠資金或將獲得的文件他/她打算在簽證有效期內居住在立陶宛共和國並返回其原籍國的固定收入。
願意僱用被派往借調的外國人並為他/她獲得工作許可證的雇主必須向就業服務局提交以下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外國簽發的文件應根據既定程序進行合法化或加註 Apostille。以立陶宛語以外的語言簽署的文件應翻譯成立陶宛語並經翻譯局認證。提交的文件副本應當由企業負責人簽名、蓋章證明。
外國人的工作許可證應在提交文件後的 7(七)個工作日內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