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 外國人更容易申報居住地

移民局通知,在立陶宛共和國“關於外國人的法律地位”法的修正案於 2021 年 3 月 1 日生效後,外國人可以選擇何時在立陶宛申報居住 – 在移民局,當申請居留證或長老,已經在領取居留證後。

如果外國人選擇通過提交居留許可申請向移民局申報其居住地:

在這種情況下,立陶宛居住地數據在填寫居留許可申請時已註明,不再需要單獨填寫居住申報表。

在通過立陶宛移民信息系統(MIGRIS)填寫臨時居留許可申請時,外國人可以附上文件,確認外國人有權在住宅中申報居住地。有可能:

– 住宅的所有者或共同所有者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居住在所有者(共同所有者)擁有的住宅中。所有者(共同所有者)的同意必須由公證人或長者證明。如果申請附有所有者(共同所有者)的未經確認的同意,所有者(共同所有者)必須在保留的訪問時間與外國人一起到達移民局 – 在這種情況下,所有者(共同所有者)的同意(共同所有人)將由接受外國人申請的移民局工作人員確認;

– 與自然人或法人的租賃或租賃協議。無需向 SE 註冊中心公證或註冊協議;

– 法人出具的確認有權居住在屬於法人的場所的信函,或確認入住酒店或宿舍的文件。

外國人在填寫永久居留許可申請時,可以 在申請所附文件的“有效旅行證件”部分附上上述文件之一,並 承諾在合適的住所中申報居住地

如果住房是外國人的所有權或與自然人或法人簽訂的租賃或貸款協議,在國家企業登記中心登記,則無需向移民局提交確認這些情況的文件。

如果外國人在她/她已經領取居留許可後選擇在長老中申報居住地:

在填寫居留許可申請時,可以提交一份 承諾, 在合適的住所申報居住地,然後在移民局領取居留許可後,在1個月內前往長老和按照SE 登記中心主任規定的程序申報居住地 。

***

我們提醒您,每位在立陶宛申請居留許可的成年外國人必須證明其居住面積至少為 7 平方米。來接受培訓或學習的外國人必須擁有較小的居住空間 – 4 平方米。居住要求不適用於未成年外國人、國際貨運車輛司機和被派往歐盟其他成員國或歐洲自由貿易聯盟臨時工作的外國人。

我們提請您注意,如果不遵守在立陶宛申報居住的要求,可能會承擔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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