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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的法律制度

立陶宛擁有羅馬法律體系。判例從屬於法律,但也得到承認。法律由議會起草和通過。機構和市政當局可以通過與議會通過的法律不相抵觸的法規。

歷史背景

立陶宛共和國是一個獨立的民主國家。1992 年通過的立陶宛共和國憲法確立了社會制度的基礎,該憲法還規定了公民的權利、自由和義務。根據法律,國家主權屬於立陶宛人民,由議會、共和國總統、政府和法院行使。

立陶宛的法律體系基於歐洲大陸的法律傳統。在蘇聯佔領期間,立陶宛的法律制度被修改以符合蘇聯的法律制度,但自 1990 年以來,強加的規範和做法已被根除。

近幾年是法制改革的重要年份。2001年,新的民法典生效。近年來,議會重新制定了諸如民事訴訟法、刑法、刑罰執行法、刑事訴訟法和勞動法等重要法典。立陶宛法律已與歐盟協調,以便於 2004 年成為成員國。

立法類型

在立陶宛法律體系中,主要法律是成文法。法律的實質性分支被編纂:

  • 行政違規代碼
  • 民法典
  • 民事訴訟法
  • 刑法
  • 刑事訴訟法
  • 刑罰執行法
  • 勞動法(提供英語和俄語翻譯)
  • 鐵路運輸代碼
  • 公路運輸代碼(提供英語和俄語翻譯)
  • 內河運輸代碼

法律法規體系

監管行為,包括法律,必須符合憲法。國際條約和公約自加入之日起自動成為立陶宛法律體系的一部分。議會批准的條約和公約優先於國內法,無論是在批准此類條約或公約之時還是之後頒布的。該法律自總統頒布並在官方公報上公佈後生效。

  • 立陶宛共和國憲法
  • 憲法法律
  • 法律
  • 議會和政府的決議
  • 總統令;
  • 其他政府機構和地方市政當局的行為

法院系統

立陶宛法院系統由處理民事和刑事事務的一般管轄權法院組成——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地區和地方法院。建立專門審理行政案件的行政法院制度。它由最高行政法院和行政區法院組成。

最高法院法官由議會任命,上訴法院法官由總統經議會批准後任命。地區和地方法院的所有法官均由立陶宛總統任命。

在早期階段,立陶宛法律不承認先例學說。由於需要確保法律解釋的一致性,其要素已逐漸引入。目前,審理案件的法院有義務考慮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已公佈的裁決。

立憲法院

立陶宛憲法法院不是整個法院系統的一部分,而是一個獨立的司法機構,有權確定法律和其他行為是否符合憲法以及總統和政府通過的法律行為是否符合憲法或法律框架的其餘部分。

憲法法院法官的任期為九年。他們由總統(三名法官)、議長(三名法官)和最高法院院長(三名法官)任命。

議會

一院制議會有 141 名議員,任期四年。在所有成員中,該立法機構的 71 名成員由單一成員選區選舉產生,另外 70 名成員由全國投票選舉產生。一個政黨必須獲得 5% 的全國選票才有資格獲得議會中的任何國家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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