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通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首次獲得確認或授予在立陶宛共和國居留權的文件的外國人的居住地申報程序發生變化。
即日起,歐盟成員國及第三國公民可選擇申報居住地:
申請簽發立陶宛共和國臨時或永久居留權證書、聯盟公民家庭成員臨時或永久居留卡、立陶宛共和國臨時居留證或許可證的外國人在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收到立陶宛共和國長期居住在歐盟的居民的證明,必須在收到發給他們的文件後的 1 個月內申報他們在長老區或市的居住地。在這種情況下,移民局在送達發給外國人的文件時將不接受外國人的居住地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