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者有權獲得失業社會保險福利(通常稱為失業福利或nedarbo išmoka)。福利與失業前的收入和政府批准的國家保險收入掛鉤。H
為了有資格領取失業救濟金,求職者必須在註冊前的最後 30 個月內至少受僱 12 個月。僅當此人的最後一個工作場所在/曾經在立陶宛時才能授予此福利。如果一個人在過去 30 個月內沒有在立陶宛工作 12 個月,但在另一個歐盟成員國、瑞士、挪威、冰島或列支敦士登完成了相同的工作,他可以提交一份有關失業保險和就業期的聲明。前就業國的機構(在歐盟/歐洲經濟區和瑞士,簽發 U1 PD 表格)。提交此類聲明後,立陶宛將考慮在國外獲得的失業保險期限。
如果沒有提供這樣的聲明,一個人必須向立陶宛 SoDra 提交證明他在另一個成員國工作記錄的文件。不同州管理社會福利的相關機構將相互聯繫以獲取所需的數據(可能需要長達數月的時間,因此建議在離開外國之前要求主管部門出具此類聲明) .
如果您在歐盟/歐洲經濟區或瑞士領取失業救濟金,則您有權來立陶宛找工作,並有權在求職期間從德國等國領取失業救濟金(出口立陶宛的失業救濟金)。
您可以從歐盟成員國(您在其註冊的勞工交易所獲得至少 3 個月的失業救濟金,但來立陶宛找工作,如果:
從歐盟/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和瑞士以外的其他國家返回,以及從立陶宛與立陶宛簽署了涵蓋失業救濟的社會保障雙邊協議的國家(烏克蘭、白俄羅斯)以外的其他國家返回時,不累加失業保險狀態期限。
如果您滿足 以下條件,您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 :
如果您符合以下條件,您將不會獲得失業救濟金:
如果您能夠為上述任何一項(疾病、事故、父母、子女或配偶的死亡等)提供充分的理由,您將避免受到製裁。
失業救濟金將發放給所有符合領取條件的人,為期 9 個月。在某些情況下,付款可能會延長。失業救濟金將從您找到工作或成為自僱人士之日起停止支付。
我有權獲得什麼?我如何聲明?
失業救濟金計算為固定部分和可變部分的總和。固定部分包括國家支持的收入,金額為 149.39 歐元,每個人都一樣。
可變部分考慮了失業保險繳費。福利的可變部分是失業者前 3 個月平均每月投保收入的 38.79%;接下來的 3 個月為 31.03%,接下來的 3 個月為 23.27%。失業人員的平均每月保險收入是在當地勞動力交易所登記之前的 30 個月內計算的。
您可以在參加培訓的同時申請失業救濟金。這不得低於國家支持的部分,但同時不得超過政府規定的當年保險收入的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