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2日,立陶宛共和國政府第211號決議“關於批准高等教育學歷專業經驗認可程序的說明及頒發批准證書的程序”,通過了,其中的規定是根深蒂固的,能夠快速就業具有至少 5 年專業經驗但沒有高等教育文憑的高素質外國人。本說明規定了頒發證明承認高等教育資格的專業經驗的文件的程序。
收到本文件後,立陶宛共和國要求的來自歐盟以外國家的合格專業人員將有機會更輕鬆地從事需要高專業資格的工作。
為了僱用打算從事立陶宛共和國未規定的職業要求高專業資格的工作的外國人,前提是該外國人沒有高等教育文憑但具有至少 5 年的專業經驗,需要獲得證明高專業資格的文件。該文件由立陶宛共和國經濟部簽發。該文件須經用人單位申請簽發,且僅在用人單位指定的特定地點有效。
雇主必須向立陶宛共和國經濟部提交一份申請表,填寫完整的表格和以下文件(所有文件必須翻譯成立陶宛語,並由翻譯人員簽名或蓋章確認)翻譯辦公室):
1. 如果外國人在僱傭合同下工作時獲得了專業經驗:
1.1. 外國雇主與外國人簽訂的僱傭合同;
1.2. 外國雇主出具的證明該外國人獲得高專業資格工作所需專業經驗的能力文件;該文件必須包含對外國人工作任務的詳細描述以及執行這些任務所需的能力,必須在此註明專業活動的持續時間;
1.3. 外國主管部門出具的可以證明與外國人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依法成立的文件,以及確定雇主為外國人支付的稅款(稅額可以不指定),從外國人根據第 1 條所指合同獲得的收入,或外國人自己支付的費用(稅額可以未指明)從他/她根據第 1 條所述合同收到的收入及其付款期限(例如,由外國或其他管理社會保障或其他稅收的機構出具的證明;由管理法人實體登記冊的機構簽發的證書)或在法律基礎上免除本條所述稅款;
1.4. 證明外國人獲得的能力的其他文件(如果有)。
2. 如果外國人在從事獨立的專業活動時獲得了專業經驗:
2.1. 外國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該外國人在其規定的期限內合法從事獨立職業活動的文件(例如,由外國或其他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或其他機構出具的證明)稅收;由管理自然人從事獨立活動許可的機構出具的證明);
2.2. 提供服務的合同和/或其他證明授予相關能力的專業經驗及其持續時間的文件;
2.3. 外國主管當局出具的關於從按照第 2.1 條所述的活動和/或第 2.2 條所述的合同中獲得的收入支付的稅款(可以不指定稅額)的文件,或在法律基礎上免除本款所指的稅收;
2.4. 證明外國人獲得的能力的其他文件(如果有)。
3、如果外國人通過第1、2條所述的方式獲得了專業經驗,則必須提交第1.1-1.4條和第2.1-2.4條規定的文件。
雇主可以直接或郵寄方式向立陶宛共和國經濟部提交申請和其他文件。
如果申請是直接提交的,所附文件的原件和/或經立陶宛共和國或簽發該文件的外國主管當局、公證人或其他授權執行公證行為的人證明的副本,或由領事官員或其他主管外國官員證明的副本應隨附。提交原始文件後,立陶宛共和國經濟部的一名僱員製作並證明其副本,並將原件退還給申請人。
如果申請是通過郵寄方式發送的,則由領事官員由公證人或其他授權執行公證行為的人證明,由立陶宛共和國或簽發該文件的外國主管當局證明的指定文件的副本或其他有能力的外國官員。
立陶宛共和國經濟部應在不遲於10個工作日內核實用人單位是否已在立陶宛設立、申請是否如期完成以及所有文件是否已提交等。
如果提交了正式的文件,則必須在收到申請和所有相關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做出決定。